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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海南帮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名称:海南帮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
第二条 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 
第三条 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”以人为本、助人自助”的理念,关爱及帮助弱势群体
第四条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,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相关部门。 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住所是: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明都大厦1001室,邮编是570203。
第六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     第二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单位的举办者是郭育帅,钟海婧
   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  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  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  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八条  单位开办资金为30000元,出资者郭育帅,金额15000元,出资者钟海婧,金额15000元。
第九条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核名表上的业务范围。

       第三章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 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  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推选产生。
  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  (一)修改单位章程;
  (二)审批单位的长远和年度规划;
  (三)审批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  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  )决定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  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;

  罢免、增补理事;

  (八) 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;

  (九)审议内部管理制度;
  )审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。
第十二条 理事会每年召开 3 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  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  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  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  (一)章程的修改;
  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七条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 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  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  (三)签署任命主任、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文件。
  (四)签署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。
  (五)签署理事会授权执行的合同和其它法定文件。
  (六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 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  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  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  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  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  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和财务负责人;
  (六)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  (七)负责处理单位行政财务,并做好预算和决算。
  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条  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举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单位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
  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主任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
  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
        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      第四章 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郭育帅,职务为理事长。
第二十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  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  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  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  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  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机构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  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  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 本单位经费来源:
  (一)开办资金;
  (二)政府资助;
  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  (四)利息;

  (五)捐赠;
  )委托项目;
  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 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三十 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三十一 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三十二 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 

        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

三十三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      第七章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  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  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  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  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机构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 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第八章  附则

第三十 本章程经20165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
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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